新型玻璃微珠的特点
- 编辑:5moban.com - 18在这里,我们可以借用科学哲学家库恩在研究科学发展问题上提出的一个概念——范式。
总之,国家权力的配置和运作,只有为了保障主体权利的实现,协调权利之间的冲突,制止权利之间的相互侵犯,维护和促进权利平衡,才是合法的和正当的。(3)范式的多元性,在科学研究中、尤其是社会科学研究中,范式不是单一的、唯一的,有多少流派(学术群体)就会有多少种研究范式。
这次会议,总结了国内外学者在法学基本范畴研究方面的成果,开展了热烈、认真、充实的对话和争鸣,形成了一个共识。这一区别随着法律与习惯、道德、宗教的分化程度的增加而越加明显。要实行法治就必须重视私法建设,弘扬私法精神即民法文化,着力保障公民的私法权利。要重构法学理论体系必须进行法学基本范畴研究。第二,权利更真实地反映了法的价值属性。
3.范式提供的是一种全新的理论背景,即范式是一个学术共同体学术活动的大平台、论坛、舞台。在科学研究中,由于人们主动选择或被动接受的参照系不同,人们的视角和视野大不相同,关于对象的结论因而会有很大区别,甚至截然对立。党内法规的制定工作,涵盖了立、改、废多个环节。
确保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坚持依法执政、依法治国,既是宪法的规定,也是党章的要求这种状态必然产生某种驱动力,从而发动一定的行为以消除紧张不安和匮乏的状态。二十世纪以来,行为主义的方法论被系统地引入了法学领域,由其催化的经验性研究渐次成为法理学领域中一支极为成熟的学术力量。为什么逻辑对于法律来说如此重要呢?卡多佐(Cardozo)大法官在《司法过程的性质》一书中指出,每一个规则的产生都是逻辑推理的结果而不是法官个人意志的专断。
这些都得益于实践推理范畴的实践性特征,并为在实践中进一步认识实践推理提供了必要前提。3、实践推理具有指引作用。
(一)实践推理的适用 司法决策过程的理想模式(司法遵从宪法、法律和判例。概念4侧重于强调选择达到目的或形成令人信服的结论的方法。4、实践推理起到评价作用。前提一般应是思维中固有的或基于对实践信息的整合而形成的内心确信,而结论是用以指导行动的一般公认的可接受的。
一套价值行为规范也类似于一个科学的范式。概念3.我称推理为实践的(推理),如果它是关于做什么(Whattodo)。这些疑难案件的共同特征在于没有一件是或能够是不经过最终的价值判断或政治性选择而被判定的。其次,实践性还表现在与理论推理的不同上,实践推理必须切实关注现实的问题,不能使其推导或论证的活动成为逻辑游戏或诡辩技巧。
实践推理是一种可称之为手段——目的理性,行动在这种条件下是那些以特定的目标体系和行动者的相对评价为基础的决定和选择的产物。构成要素四:范式(Paradigm)。
尤其是,当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可能存在的前提或基本原则间进行选择成为必要时,对于一个问题的答案是否正确就会产生疑问,因为各方都有强有力的论据。这四个方面是适用实践推理的必要因素。
概而言之,从逻辑上讲,概念1和概念2的属概念是实践活动或过程。支持逻辑无用论的人,最常引用的就是霍姆斯大法官的名言: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一般地,我们也可以认为实践推论是对实践问题反应的一种途径,一个浮现与(实践问题)本身相应差别的反应。其实,波斯纳的问题在于他只看到了形式逻辑的无助而没有看到辩证逻辑的功用,在这方面博登海默把法律推理划分为分析推理与辩证推理是有道理的。实际上,法律的推理过程是其中最具积极性和创造性的成分。当人们在头脑中进行着观念化的改造世界的活动时,人们要运用概念、命题和推理等逻辑手段。
进入 张文显 的专栏 进入专题: 实践推理 内涵 运行 。从实践论的角度来看,实践推理是决定或控制人们行为实践的方法论。
概念5.实践推理可以指一个过程(Process)或者相似的抽象结构(Correspondingabstractstructure),即当我们逻辑地称赞某人的实践的争论(或推理)是有效或无效时,我们所指的(过程和结构)。在实践推理中运用的不仅有形式逻辑还有辩证逻辑。
概念5侧重于说明实践推理是证明结论有效或无效的过程。当然,正如霍姆斯在《普通法》一书中表述的那样,当实践推理被引入法学领域,其他的几种推理因素也或多或少随之而被名正言顺地纳入法律推理。
逻辑证明的效力并不总是沿着独一无二且毫无障碍的道路上发挥作用,但是,逻辑历来被看作是平等和公正地实施正义的重要工具,它责成执法者和法官合乎逻辑地从前提推导出结论。(二)实践推理的本质特征 从上述对概念1、2、3、4的分析中,我们可以将实践推理的本质特征列为以下三个方面,当然根本则在于实践本身所具有的思维与行为相统一的辩证特点。在疑难案件中,它仅是批判的工具,而对于推理本身的发现和证明相当无助。在这里,我们可以借用科学哲学家库恩在研究科学发展问题上提出的一个概念——范式。
1、实践推理具有论证说理的功能。在传统法律推理论中,信奉立法至上主义,指望法官都变成无生命的存在物,司法中的法律解释必须尽量排除主观的价值判断,通过逻辑三段论的推理保持法律决定的首尾一贯,无懈可击。
世界上没有两个绝对相同的事物,这就决定了采用实践推理解决具体问题,得出具体认识和独特判断的必要性。即通过实践推理的运用,我们可以借助于理由来评价行动是否是对的或者是最好的方案,通过对理由的解释去判断行为人为某种行为是否是理性的——这种理性的含义是根据行为人自己的信念和目的衡量的。
再次,实践性还表现在实践推理的结论是决定做什么的判断或具体的行动。(一)关于几个概念的分析 对于指导实践推理活动的实践理性(实践推理的内在视角)的认识和实践,反映了人们对现实的实践推理的不同理解,这种不同理解集中表现在对概念的不同界定上。
形式逻辑包括演绎方法、归纳方法和类推方法,辩证逻辑则从形式与内容的有机结合上,联系表现于思维形式之中的认识内容,并结合人类认识过程来考察思维形式的相互联系、运动和发展的规律性,借以得出指导实践活动的判断或结论。通常所说的疑难案件(Hardcases)可以有不同情况,有的是有关案件事实的疑难,案件情况复杂,难以查证,难以认定事实等。所谓合理性论证,简单地说就是举出理由以说明某种主张或判断的正当,它是人类理性思维活动的一种基本形式。实际上,这是做不到的,只要有推理的运用就会有主体性的介入。
科学推理的观点着重于科学命题中的词语或符号与经验领域中客观可察的事实之间潜在的对应关系。一定的价值观念会选择一定的需要,进而确定一定的实践推理目标和实现这一目标的方式、方法,从而导致不同的方向,作出不同的判断或行动结论。
实践与逻辑是统一的,广义的实践推理是包含逻辑在内的。R.波斯纳(Posner)主张以实用主义的精神来审视法律现象。
也就是说,逻辑推理只是一个认识过程,一个非实践过程。自六十年代以来,实践哲学的复兴运动风起云涌,法庭辩论的技术和程序、法解释的制度和实践博得了许多哲学家的青睐,并逐步取代数学和自然科学而被当作用以解析实践性议论和推理中的独特逻辑及其合理性的典型。